直接回答

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应先回答七个问题:是否存在真实货物、服务或运输;合同、发票、物流和资金能否对应;开票税额是否超过依法可抵扣的真实业务;行为人是否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;发票是否认证抵扣以及造成多少税款损失;开票方申报缴税能否覆盖同一链条的抵扣;公司负责人、财务、业务员和中介各自知道什么、做了什么。2024年“两高”司法解释将虚开税款十万元以上规定为入罪数额起点,但达到十万元不等于当然有罪。

一、2024年规则下,定罪不再只看“票开错了”

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。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列明没有实际业务、超过实际可抵扣业务虚开,以及对依法不能抵扣的业务虚开可用于抵扣的发票等情形。

同一司法解释同时明确:为虚增业绩、融资、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,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,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。这意味着审查不能停留在“票、货、款不一致”,还必须进入抵扣功能、主观目的和国家税款安全。

二、十万元是数额起点,不是自动定罪线

依2024年司法解释,符合该罪所规制的虚开情形,虚开税款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,进入刑事定罪审查。虚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、五百万元以上,分别对应更高的数额档次;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、二百五十万元以上,也可能分别构成“其他严重情节”或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。

这些数字必须放在完整犯罪构成中理解:

  • 虚开税额不等于价税合计金额,也不等于公司账户流水;
  • 开票数额、已抵扣税额和国家税款损失是不同概念;
  • 多张发票是否累计,要核对行为人、犯意、时间和业务链条;
  • 红冲、作废、转出进项、补缴情形需结合发生时间和实际效果审查;
  • 达到数额后,仍要证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及相应主观认识。

三、有真实交易,不代表发票一定真实;票面不一致,也不等于犯罪

实务中常见三类争议:

  1. 部分真实:存在货物或服务,但开票数量、单价或税额超过实际业务;
  2. 主体不一致:货物由甲方提供、款项付给乙方、发票由丙方开具,需要解释真实交易主体和委托结算关系;
  3. 品名或链条不一致:货物经加工、混配、转售或平台撮合后,发票品名、规格和实际交付存在差异。

应把合同、订单、入库出库、运输轨迹、称重单、验收、银行流水、发票和纳税申报逐笔对应。若只有票面填写错误但交易、税负和抵扣权真实,不能机械入罪;若以少量真实业务掩盖大量无货开票,也不能因“有过交易”整体排除责任。

四、资金回流是重要线索,但不是单独定罪证据

所谓资金回流,通常指受票方将名义货款转给开票方后,资金通过关联账户、个人账户或现金渠道扣除“开票费”再返还。回流可能支持无真实交易或虚假支付,但也可能来自退款、代垫、借款、保证金、供应链融资或三方结算。

审查重点包括回流金额与开票金额是否对应、时间间隔、路径是否人为拆分、账户实际控制人、备注和聊天内容、是否存在真实货物成本,以及所谓“开票费”如何计算。不能只用一张资金流向图替代对交易、税款和主观目的的证明。

五、开票方缴过税,不当然排除税款损失

开票方申报销项税,是分析税款损失的重要事实,但不能孤立看待。需要追踪同一商品或服务链条的进项来源、销项申报、受票方认证抵扣、留抵或退税,以及相关税款是否真实缴入且没有被其他虚假进项抵消。

如果开票方用虚假进项抵销了销项,或者将原本属于另一商品交易的抵扣权不当转移给受票方,表面缴税记录未必消除国家税款损失。相反,在有真实业务、税款已足额缴纳且未造成不应有抵扣的案件中,缴税、抵扣和商品链条证据可能对罪名判断具有实质意义。

六、融资、贷款或虚增业绩开票,应怎样适用排除条款

2024年司法解释的排除条款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条件: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;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。仅声称“为了刷流水”不够,应由融资合同、银行要求、内部决策、发票去向、是否认证抵扣、会计处理和后续红冲等证据验证。

即便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也不代表当然合法。骗取贷款、诈骗、违规披露、虚开发票、行政处罚或税务责任仍需根据具体行为分别评估。排除一个罪名,不等于排除所有法律责任。

七、受票方逃避自身应纳税款,需审查与逃税罪的边界

2024年司法解释将“虚抵进项税额”列入逃税罪的欺骗、隐瞒手段。受票方利用虚开专票少缴本应承担的税款,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超出自身应纳税义务范围的国家税款,在行为性质和处理规则上可能不同。

最高检门户2026年9月5日刊发的研究文章进一步讨论了骗税与逃税的区分,强调税款损失危险、应纳税额范围和开票方主观认识。这属于最新权威平台研究观点,不是新司法解释。个案仍应以刑法和2024年司法解释为准,核对应纳税额、实际抵扣、税款损失、补税程序及开票受票双方的犯意联络。

八、开票方、受票方和介绍人不能用同一套证据定责

  • 开票方:是否控制开票公司、是否明知无真实业务、税源从何而来、是否收取开票费;
  • 受票方:是否提出购票、提供开票信息、认证抵扣、控制资金回流并获得税收利益;
  • 中介或介绍人:是否明知双方目的,参与撮合、定价、传递信息、安排资金或分成;
  • 财务与办税人员:是否仅执行票面录入,还是明知交易虚假仍制作材料、申报抵扣、设计回流;
  • 公司负责人:是否实际决策和受益,不能只因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就当然负责。

共同犯罪必须逐人证明犯意联络和具体作用。岗位、签字、登录账号和工资记录是线索,不能单独替代主观明知。

九、公司和家属应立即保全哪些材料

  1. 拘留通知书、立案或税务稽查文书、搜查扣押清单和涉案发票清单;
  2. 合同、订单、报价、对账、发票、收付款和红冲作废资料;
  3. 采购、生产、库存、物流、称重、验收和客户签收原始记录;
  4. 纳税申报表、进销项明细、认证抵扣、留抵退税和补税凭证;
  5. 银行流水、资金回流说明、账户控制关系和每笔款项性质;
  6. 会计账簿、记账凭证、审计或司法会计报告所依据的底稿;
  7. 邮件、聊天、审批、岗位职责、系统权限和人员参与时间线。

不得删除聊天、补签虚假合同、伪造物流或统一口径。电子数据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;对客观存在的异常,应在律师和专业税务人员协助下依法说明,而不是事后制造材料。

十、税务测算和刑事证据为什么必须相互校验

虚开案件常同时出现税务稽查报告、电子底账、认证抵扣记录、审计报告和银行流水。每类材料证明范围不同:税务系统能反映申报和抵扣,未必证明货物不存在;审计能汇总数据,仍需检验取数范围和计算口径;口供能说明交易背景,也须由客观材料印证。

对税额和损失应至少形成四张表:发票逐票表、真实业务对应表、认证抵扣及转出表、税款损失计算表。对同一笔业务的数量、含税价、税率、红冲和补税进行勾稽,才能发现重复统计、跨期错配或将正常业务混入的情况。

十一、律师介入通常先完成哪些工作

侦查阶段通常先通过会见确认指控的开票链条、涉案公司、期间、税额和个人行为,核对扣押材料与电子数据范围,并根据羁押必要性、企业经营、固定住所和证据状况提出意见。审查逮捕阶段重点处理社会危险性、关键证据缺口和个人作用;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复核发票、货物流、资金流、税务数据和损失计算。

对于正在经营的企业,还要区分涉案业务与正常业务,避免把全部账户、员工和交易打包评价。是否退缴税款、如何说明交易、是否签署认罪认罚文件,都应在了解证据和法律后决定,不宜以“花钱换结果”或保证处理为前提。

常见问题

虚开税额达到十万元就一定会定罪吗?

不一定。十万元是入罪数额起点,还须证明刑法所规制的虚开行为及相应骗抵税款目的或危险,并审查实际抵扣、税款损失和排除条款。

有真实交易但金额或品名不一致会构成犯罪吗?

不能一概而论。应核对可抵扣真实业务、票货款对应、差异原因、不应有抵扣权和主观目的。真实交易不能当然排除虚开,轻微票面瑕疵也不能当然入罪。

为了融资开票但没有抵扣,会构成该罪吗?

若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,2024年司法解释规定不以该罪论处;但仍应评估行政责任或其他罪名。

开票公司已经缴税,就一定没有税款损失吗?

不一定。应追踪开票、申报、认证抵扣和退税全链条,查明缴税是否真实、抵扣权是否被不当转移以及最终损失。

补缴税款后案件就能撤销吗?

不能保证。补缴和挽回损失可能影响损失数额、强制措施和量刑,但罪名及程序处理仍由办案机关依据全案证据决定。

公司涉嫌虚开,财务和业务员都会承担责任吗?

不会当然承担。应逐人证明明知、权限、参与时间、具体行为、获利和对抵扣及税款损失的认识,不能只凭岗位或签字认定。

官方依据与核验时间

本文于2026年9月6日核验上述官方公开信息。最高检2026年9月5日文章属于理论研究,不是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或统一裁判规则;与现行法律、司法解释不一致时,以后者为准。涉税案件应根据行为发生时间、发票种类、实际交易、抵扣和损失情况适用有效规则。

法律信息说明:本文提供一般刑事法律分析,不替代会见、阅卷、发票与业务逐笔核对、税务测算或针对具体案件形成的正式法律意见,不对立案、取保、不起诉、缓刑、无罪或其他案件结果作出承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