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法释〔2025〕13号不再以单一数额机械决定是否入罪,而要求综合审查上游犯罪、主观明知、行为方式、涉案金额、实际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程度。账户流水、取现记录或者提供银行卡只是证据的一部分。涉嫌本罪时,应优先核对上游犯罪事实和资金来源,再审查本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,最后判断具体行为、责任范围、罪名边界和从宽条件。
一、2025年新司法解释改变了哪些规则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《关于办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。原2015年司法解释和2021年修改决定同时废止;此前司法解释与新解释不一致的,以新解释为准。
新解释共十二条,核心变化包括:扩展并明确掩饰、隐瞒行为方式;严格审查“明知”,强调慎用推定;继续采用综合性入罪标准;重构“情节严重”的升档标准;增加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等从宽情形;并与帮信罪、洗钱罪及上游犯罪共犯规则衔接。
二、什么属于“犯罪所得”和“犯罪所得收益”
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称“犯罪所得”,包括通过犯罪取得的赃款、赃物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;“犯罪所得收益”包括利用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。审查对象不限于现金和实物,也可能涉及账户余额、虚拟货币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及其他可计算的财产利益。
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。上游行为人是否已经被判刑并不是唯一条件:如果上游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,即便上游行为人尚未到案、已经死亡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被追究,也不当然影响本罪认定。反过来,如果无法证明所处理的财物确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,本罪的对象基础就存在疑问。
三、哪些行为可能属于掩饰、隐瞒
新解释规定,“其他方法”包括任何足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,并列举了常见方式:
- 居间介绍买卖,收受、持有、使用或者加工赃物;
- 提供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或者其他资金账户;
-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或虚拟资产;
- 通过转账、取现、支付结算等方式转移资金;
- 跨境转移资产,或者通过多层账户切断资金来源;
- 其他足以改变、掩盖犯罪所得来源、性质、去向的行为。
行为形式列举得较宽,但“实施了转账”不等于当然构罪。仍要证明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、行为人具有明知,并且整体社会危害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。
四、“明知是犯罪所得”如何证明
新解释明确,“明知”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,但要求根据证据综合审查,不能把“应当知道”变成脱离事实的有罪推定。通常需要核对:
- 本人接触到的聊天、语音、任务说明和风险提示;
- 经手财物的种类、金额、时间、频率和异常程度;
- 资金是否快进快出、多层拆分、夜间集中流转或频繁更换账户;
- 报酬是否明显异常,是否按流水比例提成;
- 本人职业经历和正常业务是否能够解释相关交易;
- 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、合作时间和稳定程度;
- 是否控制账户、密码、验证码、设备及资金去向;
- 供述辩解能否与客观流水、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印证。
对涉银行卡案件尤其应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。本人否认明知并不必然无罪,账户出现涉诈资金也不当然证明明知;关键是证据能否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体系。
五、入罪不再采用简单的固定金额起点
新解释第三条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。应当结合上游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、上下游关联程度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、掩饰隐瞒手段、涉案金额、实际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程度决定是否定罪处罚。
这意味着应同时防止两种机械判断:第一,数额较小不当然不构成犯罪。若与上游犯罪联系紧密、手段恶劣或者实际危害突出,仍可能入罪;第二,数额较大也不当然必须起诉。若行为人处在链条末端、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、控制力弱、情节轻微且实际危害较小,依法可能作行政处理、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
六、“情节严重”为什么不能只看五十万元
刑法规定,本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2025年解释对“情节严重”采用“数额加情节”的双重限定:
对于盗窃、诈骗等一般上游犯罪:掩饰、隐瞒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,还需同时具有多次实施、明知系特定款物、拒不配合追缴致使无法追缴、其他严重情形之一,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,才可能适用升档标准。
对于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上游犯罪: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,并同时具有司法解释列举的相应情形,或者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,才可能认定情节严重。
因此,“账户流水超过五十万元”与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”不是同一概念;达到数额与符合升档条件也不是同一结论。还需核对涉案资金性质、重复流转、实际损失、追缴情况和行为次数。
七、犯罪数额怎样计算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,以实施掩饰、隐瞒行为时的价值为准。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,按照收购或代销价格计算。多次实施相关行为,未经行政处罚且依法应当追诉的,数额可以累计计算。
资金型案件应逐笔区分涉案资金、正常资金、重复转账、内部回流和未实际控制的款项。仅把银行卡总流水相加,可能造成重复评价。虚拟货币、黄金、车辆等财物还需审查价值认定时间、价格来源和鉴定方法。
八、怎样区分本罪与帮信罪、上游犯罪共犯
与帮信罪的区别:帮信罪侧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、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;本罪要求明知经手对象已经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,并实施转移、转换、收受、持有等掩饰隐瞒行为。应结合犯罪所得形成时间、本人明知内容、资金控制程度和所处链条阶段判断,不能只凭银行卡和流水选择罪名。
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别:如果事前与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等上游行为人通谋,事后帮助处理犯罪所得,构成犯罪的,应按照相应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。是否存在事前通谋、共同犯罪故意、稳定分工以及参与所得分成,会直接影响罪名和刑罚。
与其他犯罪的竞合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掩饰隐瞒,同时构成洗钱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对犯罪所得本身实施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的,则按照相应财产犯罪处理。
九、共同犯罪责任不能按流水平均分配
同一资金链中可能包括组织者、接单者、卡商、卡农、取现人员、虚拟货币交易人员和居间介绍者。责任审查应区分谁对接上游、谁控制资金、谁决定转移路径、谁仅提供一次性账户、谁按比例分成以及谁能够阻止损失。
2025年典型案例特别强调,在涉“两卡”案件中应准确评判主从犯和各自在链条中的地位作用。行为人经手相同流水,不代表主观恶性、控制力和刑事责任必然相同。
十、哪些情形可能争取从宽处理
新解释第四条规定,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,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、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,或者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
配合追缴、退赃退赔、自首、立功、坦白和从犯地位均可能影响处理,但必须与真实责任和证据对应。退赔不等于对争议金额和全部指控无条件认可,也不保证取保候审、不起诉或缓刑。
十一、专业辩护应建立怎样的审查表
- 上游事实:上游罪名、被害人、犯罪金额和证据是否已经查证;
- 资金对象:每笔款项是否确属犯罪所得,是否存在正常资金和重复计算;
- 主观明知:本人接触了什么信息,何时产生认识,推定依据是否充分;
- 具体行为:提供账户、转账、取现、收购、持有、转换分别由谁实施;
- 链条地位:是否组织策划、是否控制资金、获利方式、持续时间和退出情况;
- 罪名边界:是否属于帮信罪、洗钱罪或上游犯罪共犯,是否需要择一重罪;
- 数额后果:计算时点、累计范围、实际损失和追赃挽损情况;
- 程序量刑:电子数据提取、扣押冻结程序,以及自首、从犯、退赔等情节。
侦查阶段需要通过会见确认供述形成过程和资金链角色;审查逮捕阶段重点评估证据和羁押必要性;审查起诉阶段则应结合完整案卷逐笔核对资金、电子数据和同案人口供。
常见问题
账户流水达到五十万元就一定属于情节严重吗?
不一定。一般上游犯罪适用数额加情节的双重限定,还要审查行为次数、特定款物、追缴和实际损失等条件。
上游犯罪没有判决还能认定本罪吗?
可以,但必须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确实存在。上游人员尚未到案或因特定原因不被追责,不等于可以免除对上游事实的证明。
只提供银行卡就一定构成本罪吗?
不一定。提供资金账户是可能的行为方式之一,但仍需证明明知是犯罪所得,并综合判断行为、金额、后果和社会危害。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如何区分?
重点审查明知内容、犯罪所得形成时间、资金控制和转移方式,以及行为人处在上游犯罪实施阶段还是犯罪所得处置阶段。
退赃退赔后可以不起诉吗?
符合认罪认罚、积极配合追缴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从宽情形,且情节轻微的,可以依法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,但不是自动适用。
官方依据与核验时间
-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:法释〔2025〕13号司法解释全文(2025-08-25发布,2025-08-26施行)
- “两高”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新司法解释答记者问(2025-08-25)
- 依法惩治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(2025-08-25)
- 最高人民检察院:新司法解释发布说明(2025-08-25)
本文于2026年7月19日核验上述公开文件。具体案件应根据行为发生时间、现行有效规则和完整案卷重新分析。